男子溺亡两钓友被判各担责2% 夜钓悲剧引发责任争议!四川南充三名男子深夜结伴前往一水库夜钓2026线上股票配资,但在选择钓点期间一名男子不慎落水,由于现场没有人会游泳,最终不幸溺亡。事后,死者家属起诉两名同行钓友及其中一钓友的妻子,索赔42万余元。
悲剧发生在2025年7月17日晚。当天下午6时许,雷某告诉冉某有一个能钓大鱼的地方,提议夜钓,冉某同意了。当晚10时8分,张某在微信上问雷某是否去钓鱼,雷某回复“要,速度,我在门口等你”。其间,雷某的妻子也要求同往。
当晚10点半左右,雷某驾车搭载妻子接上张某与冉某汇合后,冉某独自驾车跟随前往钓鱼地点。当晚11点半左右,一行人来到南充市仪陇县义路镇某水库附近,雷某带着几人步行前往钓点,发现该处水位上涨,几人遂改变线路另寻钓点。到达事故发生位置后,冉某、雷某和张某各自寻找钓点,准备钓鱼用品。
其间,张某在独自寻找钓点时不慎落水,其余三人听到声音后立即前往查看,冉某和雷某试图用鱼竿将张某拉起但未成功。雷某于23时47分许报警。因三人均不会游泳,雷某留在现场,冉某和雷某的妻子开车前往附近寻找救援人员,但未找到。担心雷某,二人返回时警察已到现场。事后,张某被打捞上岸。
法院判两钓友各担责2%。事后,死者家属将当晚一同钓鱼的雷某、冉某及雷某的妻子起诉到仪陇县人民法院,索赔42万余元。
一审法院审理认为,事故发生时正值夏季丰水期,夜间在水库钓鱼风险较高,张某及雷某、冉某相互邀约前往,应采取相应安全措施,相互间应进行安全提醒,并相互帮助、照顾。在钓鱼过程中,张某在未能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,独自到未知区域寻找钓点,导致其不慎落水意外溺亡,系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,其自身存在较大过错。雷某、冉某作为共同参与者,未能及时关注张某动态,未对其危险行为进行安全提醒及劝阻,存在轻微责任。综合本案情况,酌定由雷某、冉某分别承担2%的民事赔偿责任,雷某的妻子对张某的落水没有过错,不承担赔偿责任。
法院认定张某死亡的相关损失共104万余元。最终,一审法院判决雷某、冉某分别赔偿死者家属2.08万元,驳回原告其余诉求。一审判决后,家属不服提起上诉。
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,雷某、冉某与张某相约夜间到水库钓鱼,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对夜间水库活动的危险性具备预判能力,其主动邀约雷某同行并参与到水库野钓,属于自愿接受风险的行为。同时,张某死亡原因属于不慎滑落水中溺水死亡,雷某、冉某等人无任何故意或重大过失,不存在怂恿冒险、隐瞒风险等行为。一审法院酌定由雷某、冉某分别承担2%的赔偿责任,已综合考虑了事发的具体情况,合情合理。
最终,二审法院驳回上诉2026线上股票配资,维持原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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